⑿已生效的本院(2007)环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莫少聪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0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⒀刑事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害人韦永留得到赔偿后对被告人陆金库表示谅解;
⒁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在发案时年龄均已满18周岁,系负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
⒂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三被告人供述的内容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吻合。
由于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互认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本院对各被告人提出的观点以及辩护人提出的追索赌债而扣押人质应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观点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由此提供所主张的上述观点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另审理查明:
2、 2009年10月4日11时许,被告人覃天向在吉祥街“柏”的家门前盗走蒙国礼停放的一辆豪爵牌两轮摩托车。后将该车卖给贵州省荔波县佳荣镇的一男子,获赃款1 300元。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 600元。
3、2009年10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覃天向接到蒙永胜的电话称吉祥村委前有一辆大运牌两轮摩托车未上锁。被告人覃天向到场后,用小刀割断电门线接火后,把蒙长滚的摩托车盗走。第二天卖给贵州省荔波县佳荣镇的一男子,获赃款1
200元,后分给蒙永胜赃款5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 520元。
4、2009年10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覃天向、陆金库伙同蒙永胜窜到明伦镇百祥村洞汪屯路口,将蒙正王的一辆隆鑫牌太子款摩托车盗走。当天16时许,被告人覃天向将该车开到吉祥三叉路口摩托车修理店准备更换配件时,被蒙正王撞见,覃天向即弃车逃跑。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6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