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人莫少聪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莫少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合刑期七年,决定执行七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四、责令被告人陆金库、覃天向、莫少聪与同伙共同赔偿被害人杨昌奎人民币10 847元;共同赔偿被害人莫柳叁经济损失人民币400元;
五、责令被告人覃天向赔偿蒙国礼经济损失人民币5 600元、蒙长滚经济损失人民币5 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覃警虑
审 判 员 欧彦崔
代理审判员 廖清照
二0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韦佩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