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篇 修订沿革 )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 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法宝联想: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1篇 )
第十条 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4篇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1篇 )
第十一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39篇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3篇 )
第十二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3篇 法学文献约1篇 )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4篇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1篇 )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5篇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1篇 )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4篇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1篇 )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