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捷庆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其家属代其向银行偿还了全部透支本金和利息共17049.06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江仕明、莫莲英的证言、两份办理信用卡申请表、两份信用卡透支证明函、信用卡交易明细清单、北京证券公司的证明材料、催收函、莫莲英还款凭证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工商查询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孙捷庆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指控。公诉机关认为,孙捷庆持银行卡恶意透支,超过规定限额及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孙捷庆归案后,其家属代其偿还了银行全部透支本金和利息,可从轻处罚,请求本院予以惩处。
被告人孙捷庆对公诉机关指控有异议,辩解自己没有恶意透支主观故意。其辩护人认为,孙捷庆是因经济困难不能及时偿还透支款,主观上没有透支恶意。客观上亦没有恶意逃避银行追偿的行为。孙捷庆办卡时设立了担保人,银行在孙捷庆透支不能偿还的情况下,没有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应对自己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孙捷庆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应以自首论。孙捷庆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次日,其家属即代其偿还了全部欠款;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轻微。综上,请求对孙捷庆免予刑事处罚。为证实孙捷庆没有恶意逃避银行追偿,辩护人当庭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